五部门:加快构建国资央企大数据体系,支持企业开发高质量数据集
GoodNav于12月27日消息,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于12月25日发布了《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形成或合法获取的数据是其发展的一项关键资源。强化企业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推进全国统一数据市场建设、实现数据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和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措施,也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营造更加公正、有活力市场环境的必然要求。
《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13条具体的措施,概述如下:
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
(一)完善企业数据权益形成机制。企业有权依法享有在生产经营中形成或合法获取的数据的各类权益,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民商事合同或行政协议中的相应权益。推动数据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分开运行,鼓励探索市场化和场景化的“授权使用、分享收益”新模式。企业在行使数据权益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机制。支持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合法获取和持有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和交易,保护其合法的经营收益。企业有权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自主或委托他人基于合法获取的数据开发数据产品或提供数据服务。鼓励企业通过共享、交换、资源置换等多种形式流通数据,推动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高效流通和价值复用。建立健全数据权益流转机制和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在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时,按照法律法规同步转移相关权利和义务。
(三)健全企业数据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公平高效的数据要素价值分配机制,引导企业在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给、流通过程中实现数据价值的创造与提升。坚持由市场评价贡献并按贡献决定报酬,确保相关主体依据其在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形成过程中的实际作用获得相应的收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探索建立数据产品和服务收益分配的调节机制。企业在政府和公共事业相关系统中形成或获取的数据资源,其开发利用行为应严格遵守公共数据资源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协议约定。
培育企业数字化竞争力
(四)提高数据治理能力。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健全数据资源管理体系。推动国家标准的实施,规范数据治理能力评估,增强企业数据治理和质量管理能力。大力推广云计算、边缘计算和大数据分析等平台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和使用智能化工具,建立覆盖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和管理等各环节的数据资源体系。在防范实质性风险的基础上,鼓励企业依据国家数据分类和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针对不同敏感级别的数据采用差异化的数据安全与合规管理措施,优化内部合规审批流程,并加强数据流转分析和风险监控。鼓励企业采用可信数据空间、区块链、隐私计算和匿名化等技术,促进数据安全流动和开发利用。
(五)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引导企业加速转型为数据驱动的经营模式,通过数据管理和决策,推动流程优化、组织重塑和效率提升。鼓励企业强化多源数据整合分析,准确把握供需结构、客户偏好和价格变化趋势,提升市场洞察力和适应能力。支持企业打通生产制造、流通销售与供应链中的数据,实现系统化和高效化管理,提升资源配置和运营效率。支持企业利用数据分析和数字仿真等技术,加快产品迭代,提升创新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赋能产业转型升级
(六)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引领作用,促进上下游企业共同建设兼容技术、标准互通的可信数据空间,推动大中小企业间的数据共享与应用。鼓励探索基于可信第三方的行业数据空间运营模式,推动跨行业、跨领域的数据流动和融合利用。实施“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加速构建国资央企的大数据体系,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国有企业的数据管理机制,优化科技创新考核指标体系。
(七)支持企业开放数据服务能力。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创新数据运营模式,开发决策参考、市场营销、需求定制、风险管理等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各类经营主体。发挥可信第三方的作用,推动互联网公司建立互信合作机制,加速要素流通、重组和融合创新。支持发展产业互联网平台,提升工业互联网的应用质量与效率,促进产业数据的高效汇聚与协同利用。
(八)助力中小企业用数创新。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和互联网平台提供普惠性数据产品和技术工具,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采购所需的公共服务相关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合适的地方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数据服务。支持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行业服务平台开设企业数据服务专区,为中小企业的业务、经营决策和合规治理提供数据支撑。加大对中小企业在数据治理和应用方面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发放数据券、算法券和算力券,以降低中小企业的数据治理及应用成本。
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九)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制定推动数据产业发展的政策,围绕数据采集、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和安全治理,培育和壮大数据企业。支持企业向人工智能领域发展,开发高质量的数据集。在科研、制造、农业、能源、交通、金融、通信、广电、医疗、教育、商贸流通、文化旅游等重要行业,打造一批示范性的人工智能创新应用,深化“人工智能 +”的应用,增强各行业的赋能。聚焦无人驾驶、具身智能和低空经济等数据密集型产业的发展需求,推动关键技术的数智融合创新。发挥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的作用,推动建立数据开放社区,支持开源数据集的建设。完善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机制,推动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学数据有序开放,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十)促进社会治理和服务模式创新。拓展企业数据在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和基层治理等领域的应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在创新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加速数据驱动的服务模式创新,引领消费、文化、娱乐和健康等生活方式的变革。推动建立新型政企合作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建设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围绕智慧交通、智慧文旅、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商圈和数字乡村等关键场景,加深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的融合应用,提高城市治理、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营造开放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十一)健全数据流通利用服务体系。鼓励探索多样化的数据流通与利用方式,发展数据经纪和数据托管等新兴业态,提升数据流通效率。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框架下,推动建立跨主体的数据流通技术标准,合理前瞻性地布局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完善行业数据标准,推动元数据和主数据等基础性、通用性标准的建设。鼓励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数据治理和质量评估服务,提高数据资源质量。鼓励企业在数据治理、产品开发、价值挖掘和应用创新中加以强化,积极开展数据资产化,推动数据的合规利用与规范管理。完善数据资源价值评估服务体系,探索数据资源化、产品化、价值化、资产化的可行路径。
(十二)扩大数据领域的高水平开放。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数据治理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支持企业调整业务布局,积极开拓全球数据市场。聚焦优质数据资源开发、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应用创新,依法引进基础能力强和发展潜力大的数据企业。促进和规范企业的数据跨境流动,支持地方建立国际数据港和数据跨境服务中心,为全球数据资源共享和产业创新合作创造条件。
(十三)提升数据安全合规治理效能。完善数据的联管联治机制,加强部门协调与中央与地方的协同作用,推动包容性监管。针对新技术应用及新模式新业态,探索设立“沙盒监管”机制,构建鼓励创新和灵活包容的治理环境。健全政府与企业沟通机制,稳定企业合规预期。推动制定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完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证制度。强化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竞争和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